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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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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体艺[2007]8 

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
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通知

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体育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体育局:

  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自2002年试行以来,各地认真组织推广试行,取得了很好的经验。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在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的基础上,根据新的形势对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。现将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及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
  一、《标准》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,确有困难不能在2007年实施《标准》的学校,须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,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延期至2008年实行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延期实施《标准》的学校名单报教育部(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)备案。

  二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《标准》的具体实施计划,并于2007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。

  三、自2007年开始,国家体育总局、教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实施《标准》情况的检查,并公布检查结果。

  附件:1.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
           2.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办法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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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教育部  国家体育总局  
  二○○七年四月四日  

发布时间:2008年09月0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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